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為做好當前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認真清理整頓的基礎上,提出其所屬公司的撤銷、合并和保留的具體方案,經各級清理整頓公司領導機構審查同意后,有必要保留并具備條件的公司,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年檢,重新登記注冊,換發營業執照。
二、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的審核原則和條件:
(一)公司必須是政企分開、自主經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除經國務院直接授權極少數公司承擔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凡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司,必須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
(二)公司必須嚴格遵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在職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職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時,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交有關組織部門或人事部門出具的沒有黨政機關干部兼職的證明。
退(離)休干部在公司任職的問題,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提交有關證明。
(三)公司必須在財務和物資上與黨政機關脫鉤。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清理整頓公司財務的規定》辦理,并提交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四)公司名稱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公司名稱應嚴格按照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凡不符合規定的,應予更改,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凡使用“中國”、“中華”、“國際”字樣的,必須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
(五)公司注冊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實有資金相符。全民所有制的公司,應提交由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集體所有制的公司,國家、集體與個人投資、入股的公司,應提交由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國家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辦理。
(六)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公司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重新審查經營范圍,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涉及國家行業歸口管理的,應提交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涉及國家專營規定的,應提交國家授權專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照核定企業經營范圍的有關規定,從嚴審核公司的經營范圍。
(七)公司必須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公司應根據其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并提交資格證明。
(八)公司必須依法納稅。公司須提交稅務登記證和近期納稅交款書。
(九)公司必須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公司因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暫緩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已經結案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處理文書。
三、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應在國務院清理整頓公司辦公室或中直機關清理整頓公司辦公室批準其主管部門提出的關于所屬公司撤銷、合并和保留的具體方案后,持主管部門的批件和應提交的有關文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
(二)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應在地方政府清理整頓公司領導機構批準其主管部門提出的關于所屬公司撤銷、合并和保留的具體方案后,持主管部門的批件和應提交的有關文件,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
(三)公司在申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時,應同時呈報其下屬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經營部等)的情況。
四、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司,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予重新登記注冊和換發營業執照。
五、各地區、各部門經清理整頓沒有必要保留的公司,要堅決撤并。凡屬撤銷的公司,有主管部門的,其債權債務應由主管部門負責清理;沒有主管部門的,其債權債務應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凡屬合并的公司,其債權債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撤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六、公司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工作從1989年2月15日開始進行。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填寫1988年度年檢報告書,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后,領取新的營業執照。此項工作應在1989年6月30日前結束。
七、軍隊開辦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清理整頓后,也按以上意見申請辦理年檢和重新登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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