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商業部、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合作商店實行退休辦法的報告》,現在轉發給你們,請從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參照執行。
合作商店是社會主義商業的一部分。合作商店人員中的絕大多數是勞動者,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應當給予享受退休的待遇。希望各地根據報告中所提意見,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對應當退休的人員,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妥善安置。對已經退職、保養不實行退休辦法的人員,要講清道理,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關于合作商店實行退休辦法的報告
目前,合作商店中有相當一批人員年紀老了,有的已經喪失工作能力。據一九七六年統計,全國合作商店共有一百五十一萬人,其中男六十歲、女五十五歲以上的三十四萬多人,占百分之二十三。他們絕大多數是一九五六年社會主義改造高潮期間組織起來的小商小販,占合作商店中現有六十七萬小商小販的一半。
對合作商店老弱人員的安置,一九六二年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制定了一個退職、保養辦法,由國務院批轉各地參照執行。其主要規定是:家庭有贍養能力的,動員退職,一次發給退職補助費;家庭無瞻養能力的,參照對無依無靠的老弱殘職工的救濟費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費。在當時,對合作商店人員實行退休還不夠條件,采取這個辦法是比較適宜的。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一)合作商店在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歸口管理下,購銷業務全部納入了計劃軌道,分配上大多數實行了固定工資制。同時,近幾年安排了一批知識青年和復員軍人到合作商店,這部分人已占合作商店現有總人數的一半,發展了黨、團組織,加強了企業的領導。(二)合作商店的多數老弱人員走合作化道路已有二十多年,比照國營企業職工退休的工齡規定,也具備了同樣條件。這部分勞動人民對國家有一定的貢獻,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享受退休待遇,是他們的極大期待。另一方面,據各地反映,原來實行的退職、保養辦法,由于退職以后,收入大大減少,有的雖有子女而多數是低工資,無瞻養能力,生活得不到保障,以致許多人不愿退職,勉強上班,照拿工資。這不僅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削弱了經營能力,降低了服務質量,而且在社會上也產生了一些不良影響。目前,上海市和江蘇、黑龍江、山東、浙江、廣東、四川等省的部分市縣已試行退休,反映很好。根據以上情況,在合作商店實行退休辦法是必要的,也是實際可行的。經與各地座談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退休實施范圍,包括由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歸口領導的合作商店中的正式成員。
退休條件,參照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辦法的規定執行。
退休費標準以及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費,按照略低于或不高于國營企業職工的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考慮到有些合作商店人員工資收入比較少,退休費可按當地一般生活水平規定一個最低限額。
二、退休工作應當貫徹積極穩妥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有步驟地進行。
三、實行退休辦法以前,已實行保養的人員,原則上仍按原來的標準發給保養費,不再變動,但保養費過低生活有困難的,原單位可以適當給予補助。
四、退休費和退休人員死亡后的喪葬費、撫恤費,以及實行保養人員的生活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在企業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有的地區按工資總額提取一定比例的附加工資支付勞保退休費的,應即停止提取。
退休人員的醫藥費,按在職人員的辦法對待,仍在企業的公益金中列支。
五、根據不剝奪勞動人民財產的精神,屬于原小商小販的股金,在退休時,應當一次或分期退還給他們。實行保養的原小商小販,如果已用本人股金支付了生活費的,也應將其股金退還給他們。退還股金所需的款項,在企業股金或公積金科目中列支。
六、為了更好地發揮合作商店在城鄉商業、飲食、服務業中的積極作用,統一安排市場,合作商店人員退休、退職或死亡后,應當本著“減一補一”的原則予以補充。有的地方合作商店人員不足,可在國家下達的城鎮集體所有制增人指標內予以補充。上述增加的人員,應算集體所有制職工。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要根據市場需要和合作商店的經營能力供應貨源。同時,對合作商店的財務要會同銀行、稅務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動用和平調合作商店的公積金,已動用和平調了的必須歸還。
以上意見,如屬可行,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高等教育法(2015年修正)
2015-12-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修正)
1998-11-0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1998)
1998-11-0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2000)
2000-08-2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
2002-10-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12-28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2004-03-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于合作打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的協議》的決定
2004-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國際承認航空器權利公約》的決定
1999-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
1991-04-09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委托問題的答復
1996-11-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定
1998-10-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2-10-28反分裂國家法
2005-03-14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2015修訂)
2015-06-14烈士褒揚條例(2019第二次修訂)
2019-08-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15-01-0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
2013-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紹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2-11-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
2012-07-3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2-28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01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