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整頓和改進現行的野外津貼辦法,合理地解決地質勘探職工在野外工作期間生活方面的額外需要,鼓勵和發揮地質勘探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以利地質工作的進一步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礦藏地質勘探單位,對于在野外從事地質普查或勘探工作的正式職工(包括學徒、練習生)和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都按照本規定發給野外工作津貼。
三、野外工作津貼的標準,根據地區的自然條件、交通條件和生活條件的差異,分為若干類地區,每類地區又規定普查、勘探兩種津貼標準。普查津貼每人每日最低五角,最高一元七角;勘探津貼每人每日最低四角,最高一元五角。各地區的津貼標準,按照“全國各地區地質勘探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標準表”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表列的津貼標準地區分類,迅速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的津貼標準地區分類表,通知有關單位執行,同時送勞動部備案,并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四、各地質野外隊應當按照職工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條件提出執行普查津貼標準還是勘探津貼標準的意見,經上一級主管單位批準后實行。凡是工作流動性較大,人員分散,工作條件比較艱苦的地質區域、普查和物理勘探等隊(組)的職工,一般的可以執行普查津貼標準;凡是工作地點比較固定,人員比較集中,工作條件比較好的地質野外隊的職工,應當執行勘探津貼標準。地質野外隊改變工作或者轉移地區后,應即改按新工作、新地區的津貼標準執行。
五、地質野外隊隊部(包括附屬機構)駐在一般縣城及大中城市(包括近郊區)的,在隊部工作的職工不發給野外工作津貼;駐在邊遠偏僻、生活條件特別艱苦的縣城的,必要時可以發給部分的野外工作津貼,具體縣城名單和津貼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酌情規定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同時送勞動部備案,并抄送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六、礦山生產企業(如礦務局等)直屬的地質勘探職工,在礦山已開發區附近的地點進行勘探時,不發給野外工作津貼;在距離已開發區較遠的地點進行勘探時,在工資待遇上不影響生產工人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生活條件的艱苦程度,酌情發給他們一部分或全部野外工作津貼。
七、地質野外隊的職工因負傷、患病不能工作,或女職工生育的時候,應當盡量離開工作地點到條件較好的地方治療、休養或生育。如果由于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離開工作地點的時候,其停止工作進行療養的期間和產假期間,分別按照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負傷、病假、產假支付工資的規定,發給與工資相同比例的野外工作津貼。
八、野外工作津貼從職工到達工作地點之日起,至離開工作地點之前一日止,按月歷日數計算發給。職工請事假、探親假或曠工期間,停發野外工作津貼。職工在冬季、雨季在野外駐地參加集訓期間,發給百分之七十五的野外工作津貼。
九、享受野外工作津貼的職工,如果在實行地區生活費補貼、地區津貼、海島津貼的地區工作的,必要時仍可以同時享受一部分或全部的地區生活費補貼,和最多不超過二分之一的地區津貼或海島津貼,具體地區和津貼數額由省、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提出方案,送勞動部審查同意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十、野外工作津貼從工資基金項下開支。
十一、本規定自一九六四年六月一日起執行。各部門、各地區原有的關于野外工作津貼的規定、辦法,一律作廢。但是對于原有職工現行的野外工作津貼標準高于本規定的,其差額部分可以保留至一九六五年六月底。少數地質野外隊由于情況特殊,經勞動部同意后,對于保留野外津貼差額部分的期限,還可以酌予延長。
十二、水文(水利、水電)地質勘探單位的野外隊和國家測繪總局野外測繪隊職工的野外津貼,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對于建筑和勘察設計單位中從事工程地質和野外勘察工作的職工,可以由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的精神并在津貼標準不高于本規定的原則下另訂津貼辦法,送勞動部審查同意后再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十三、有關本規定的解釋,由勞動部負責。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2007-03-1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5-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
2000-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8-11-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決定
1992-11-0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4-09-04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海南行政區建置的決定
1988-05-31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199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1997-02-2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1997-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1999)
1999-12-2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修正)
2003-04-17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
2004-04-0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4修訂)
2014-11-27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修正)
2016-02-06學校體育工作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2019-04-26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地圖管理條例
2015-11-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2014-03-03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2010-12-20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
2013-08-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3-07-11國務院關于印發生物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2012-12-29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12修訂)
2012-1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2012-04-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