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震局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機構和管理體制調整改革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準,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地震局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機構和管理體制調整改革的報告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改革問題,近兩年來,我們曾作過多次研究.今年一月下旬,又召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長座談會,進行了專題討論,并征求了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見,提出了改革的方案.現報告如下:
我國地震工作機構是在一九六六年邢臺地震以后逐步建立起來的,特別是在唐山地震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按行政區域設立了地震工作部門,在臺站布設和機構設置上存在著不合理的狀況.因此,進行適當調整和改革實屬必要。
地震工作是科研性、探索性很強的工作.據歷史記錄,破壞性地震多在地震活動區、活動帶發生.因此,地震臺站的布設和地震工作機構的設置,要適應這一特點,不宜完全按行政區劃設置.通過這次改革,建設起一個適應地震工作特點、指揮有力、配合協調的業務工作系統,以促進地震科學的發展,提高地震預報水平,為減輕地震災害,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現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工作機構作如下調查:
(一)保留云南、四川、新疆、陜西、寧夏、青海、河北、內蒙古、山西、天津、山東、江蘇、上海、福建、廣東、安徽、河南等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局。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震情監視預報,根據需要和可能,開展地震科學研究。
甘肅省地震局和國家地震局蘭州地震研究所,湖北省地震局和國家地震局武漢地震研究所仍為兩塊牌子,一個機構,其建制、方向、任務不變。
為了適應按地震活動區組織地震監測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撤銷原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的地震局,在沈陽市成立國家地震局東北地震監測研究中心,統一管理東北三省的震情監視預報,開展地震科學研究,組織領導東北三省區域性的地震工作,管理遼寧省地震臺站,并在吉林、黑龍江設派出機構,負責分管兩省地震臺站和承擔震情分析任務。
云南、四川、江蘇、廣東等省在條件具備時,可成立區域性的地震研究所。
(二)將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地震局改為地震辦公室,保留西藏自治區地震辦公室,其任務主要是管好臺站,提供資料,分析震情。
撤銷貴州省地震局和江西省地震辦公室.保留貴州省貴陽基準地震臺,江西省南昌、會昌地震臺.上述地震臺的政治思想和工作、生活等仍受所在地黨政部門領導和管理;業務技術分別劃歸云南、福建省地震局管理.貴州、江西兩省地震局、辦機關和一部分地震臺撤銷后,其人員和固定資產(除專用儀器設備外)交所在省人民政府安排,人員經費從中央地震事業費預算指標中相應劃轉。
為加強在職干部的業務技術培訓,將浙江省地震局改建為國家地震局干部培訓中心,承擔地震系統在職干部的專業培訓任務,并管理浙江省的地震臺站。
北京市地震辦公室主要任務是管好群測群防工作。
(三)撤銷東北、華北、西北、西南、華南、華東六個地震工作協作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人員由所在省地震部門負責安排。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辦的人員編制,根據其承擔的任務和精簡的原則重新予以核定,在現有基礎上壓縮總編制數,機關人員編制至少精簡三分之一以上.人員編制的具體方案另作報告.精簡下來的人員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機構,實行以國家地震局為主,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它既是國家地震局的下屬單位,又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它既要按照國家地震局的部署,承擔全國性和區域性的任務,又要在當地黨政部門領導下,努力為減輕當地的地震災害,為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服務。
國家地震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地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部門的業務技術、計劃、財務、物資裝備、基本建設、人員編制、專業培訓、高級科技人員職稱的評定、外事活動等工作,并提出地震工作機構設置意見。
地方負責領導和布置地震工作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項目,監督和檢查地震部門貫徹執行方針政策的情況,領導群測群防工作,負責管理地震部門的政治思想工作,分配屬于地方供應的物資,以及地震部門職工子女上學、就業的安排。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由國家地震局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部門共同商定后,由國家地震局報批任免或調配.為適應地震事業發展需要而在全國地震部門內統一調配的少量業務技術骨干,憑國家地震局的調令,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商業部門準予辦理轉移戶口、糧食關系等手續.對調入省會城市的干部,要征得同級人事部門的同意.調入京、津、滬、三大城市要從嚴掌握,并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部門領導干部的配備,要求具有大專文化水平并熟悉地震專業知識的干部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至少有三分之一年齡在四十歲左右。
三、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的調整、改革.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屬地方事業編制.其主要任務是管理群測群防,宣傳防震抗震知識.目前,機構重疊、力量分散的情況比較突出,必須認真調整、精簡.主要原則是: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主要在多震區和重點監視區設立,少震區、歷史上沒有破壞性地震的不設機構;地、市、縣機關在同一城市者,只設一個機構;設區的大中城市,只設市級機構,不設區級機構,北京、天津兩市可在市郊的區、縣設立機構;地域遼闊,人口稀少的地區不設地、縣機構。根據上述原則,貴州、廣西、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吉林、黑龍江、湖北、青海、西藏等十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除個別必須保留者外,建議予以撤銷.其余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市、縣群測群防管理機構,也應認真精簡,削減三分之一以上.將目前的一千二百二十四個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壓縮到四百個左右.保留的地、市、縣群測群防管理機構,要進行整頓、提高,繼續貫徹專群結合的方針,努力做好預測預防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經費由國家地震局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另行核定.緊縮下來的人員,以及所屬人員的經費和固定資產,請所在地、市、縣安排。
調整后保留的地、市、縣地震工作機構、人員,仍列入地方事業編制,所需經費仍由地方地震事業經費中開支,基本建設由地方統一安排.地方地震事業經費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管理,重點使用,以利于發展地方地震事業。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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