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鐵道部制定的《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現在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
一、旅客丟失車票
(一)旅客丟失車票,應由旅客自己負責。如本人當時確實無力重新買票乘車,由鐵路或地方民政部門處理。
(二)旅客在車站內和列車上丟失車票時,由鐵路部門負責處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丟失車票時,由民政部門聯系有關部門處理。
(三)鐵路和民政等部門在處理旅客丟失車票問題時,都不得以任何證明文件代替車票,由鐵路部門負責處理的應填發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門負責處理的應代買火車票。
(四)丟失車票的旅客到達目的地后,應將票款等費用償還鐵路或代買車票部門。如本人確實無力負擔,經人民公社、居民委員會或本人工作單位證明后,也可免于償還。
(五)如發現有偽報丟失車票的,應嚴加批評教育。
二、旅客發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車票的旅客在車站候車期間發生急病時,車站應立即送至鐵路醫院急救。該地沒有鐵路醫院或鐵路醫院離站較遠時,可送至地方醫院進行急救。如系傳染病,應轉送傳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車上發生急病時,列車長應填寫客運記錄,送交市、縣所在地的車站或較大車站,由站長負責轉送鐵路醫院、地方醫院或傳染病院治療。
(三)旅客在治療期間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旅客自己負擔。如本人確實無力負擔,鐵路局可在“旅客保險支出”項下列支,由車站按時請領償還醫院。旅客在治療期間所需的糧食和食油,憑旅客所交的糧票,由當地糧食部門供應。如旅客未帶糧票或所帶糧票不夠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單位索取;在糧票寄到以前,醫院可與當地糧食部門聯系暫借。
(四)持有車票的旅客在車站候車期間死亡時,車站站長應會同公安部門、衛生部門共同檢驗,妥善處理;如因傳染病死亡的,應根據衛生部門的指示辦理。車站應立即通知死者家屬或工作單位前來認領。
(五)旅客在列車上死亡時,列車長應填寫客運記錄,會同鐵路公安人員,將尸體和死者遺物交給市、縣所在地的車站或較大車站,接受的車站,應按照在車站死亡時同樣辦理。
(六)對死者的遺物應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屬或工作單位前來認領時一并交還。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安葬等費用,先由鐵路部門墊付,事后向死者家屬或工作單位索還。如死者家屬無力負擔或無人認領,鐵路局可在“旅客保險支出”項下列支。
(八)沒有車票的人,在站臺或列車上發生急病或死亡時,由鐵路部門負責處理。除站臺以外,在車站范圍內的候車室、廣場等地方發生時,由車站通知地方有關部門處理。
附件:關于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的補充辦法
根據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務院國秘字第366號國務院批轉鐵道部制定的旅客丟失車票和發生急病、死亡處理辦法的通知,補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丟失車票而由鐵路部門負責處理時,車站站長和列車長,對丟失車票的旅客要認真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請公安部門協助。經審查確認屬實后,方可填發代用票并連同旅客交由指定列車的列車長運送至到站。填發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也不發給報銷憑證。
二、填發代用票時,應在票價欄劃一斜線抹銷,事由欄內寫“遺失”字樣,記事欄內注明丟失車票原因,并將剪斷線的款額欄全部剪下,隨同報告頁報繳主管鐵路局財務會計處核查(此項代用票不進行統計)。車站填發時,要加蓋車站公章;列車填發時,要加蓋列車長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車長應將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車站,按“處理辦法”第一條第四項處理。需要在中途站換車的旅客,列車長應將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轉站,由車站指定車次繼續運送。但中轉站應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車日期、車次,并加蓋站名印。
四、關于“處理辦法”中第二條第三、四、五、七、八各項規定由鐵路負擔的費用,一律在運輸支出科目160號非生產性費用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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