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省、地(市)、縣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經過1982年到1984年的機構改革,都已核定。區、鄉、鎮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由于進行公社改鄉的工作,尚未核定。目前,全國建鄉工作已經全部結束,需要對區、鄉、鎮的人員編制加以核定,實行定編定員,這對于加強編制管理,防止區、鄉、鎮機關的膨脹,促進農村基層政權的建設和各項工作的開展都有重要的意義。經中央書記處、國務院同意,現將審定區、鄉、鎮黨政機關人員編制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審定區、鄉、鎮黨政機關人員編制,要堅持黨政合理分工、政企職責分開的原則,認真貫徹精兵簡政、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上述原則精神以及規定的人員編制的標準和范圍,負責具體審定工作。不得超標準配置,不得縮小或擴大行政編制的使用范圍。審定結果報國務院備案。
作為縣派出機構的區,除邊遠山區、交通不便的地區和管轄范圍過大、鄉鎮數量過多的地區外,一般不設,以減少管理層次。設鎮的地方,不再設鄉政府,由鎮管村。
二、審定區、鄉、鎮黨政機關人員編制的標準,主要是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村人口密度(即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數)確定。具體標準如下:農村人口密度在300人以上的,編制控制在人口的1‰左右,最高不得超過1.3‰;2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編制最高不得超過1.5‰;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編制最高不得超過1.7‰;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編制最高不得超過2‰,不足50人的,編制最高不得超過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核定編制總數,應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統籌兼顧,合理分配;對人口稀少和邊遠地區的區、鄉、鎮人員編制,可適當予以照顧。
三、區、鄉、鎮黨政機關的人員編制范圍包括:黨委正副書記,正副區、鄉、鎮長以及有關民政、財政、青年團、婦聯等人員。不包括編制單列的公安、司法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縣以上各級機關派駐在區、鄉、鎮的各種機構的人員。區、鄉、鎮的黨、政領導干部一般不要交叉兼職,其他人員分工不宜過細,不要求與上級部門對口,可設些小組進行綜合管理,不要一事設立一職。
四、實行定編定員。區、鄉、鎮黨委一般設正副書記各1人;區公所一般設正副區長各1人,鄉、鎮政府一般設正副鄉長、正副鎮長各1人,特大的鄉、鎮可再增加副職1人。其他工作人員,根據編制限額,結合地方實際,合理分工,明確責任。
五、區、鄉、鎮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使用行政編制,其經費由地方財政開支。今后不得長期借用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從事行政工作,不允許在編制以外招聘人員。不論使用何種經費開支的人員,都必須控制在按標準確定的編制總數以內,不得突破。通過定編定員,對現有人員進行調整,超編的要精減,并注意做好被精減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
六、鄉鎮機關除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通過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員外,對其他鄉鎮干部要逐步實行聘用制,目前先在農村補充的新干部中試行,具體辦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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