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邊遠地區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對我國整個現代化事業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加強科技隊伍的建設是邊遠地區的一項戰略任務。當前,要進一步落實對知識分子的政策,采取特殊的靈活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當地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并鼓勵沿海內地科技人員支援邊疆,重點加強同開發當地資源優勢有關的技術力量,加快邊遠地區建設的步伐。對于科技人員從沿海內地去邊遠地區服務,和按照規定從邊遠地區返回沿海內地的,有關省、市應予積極支持。邊遠省、自治區,國務院有關部委,可按照這個文件,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
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于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四部委《關于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意見》(中辦發〔1982〕34號),我們和中央統戰部于去年九月組成聯合工作組,會同邊遠地區有關部門,對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若干政策問題,再次進行了調查研究。
邊遠地區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內蒙、寧夏、甘肅、云南、廣西、貴州、四川、黑龍江、吉林等省、自治區內的邊疆國境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地區、高原地區及生活特別艱苦的地區,共六百多個縣、市。這些地區現有自然科學技術人員五十一萬人。他們為發展邊遠地區經濟文化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是邊遠地區現代化建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總結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經驗,從長遠看,要努力造就一支以本地少數民族和漢族人員為主要成員的科技隊伍,擔負起建設邊遠地區的重任。就近期來說,要使科技隊伍的數量和水平,逐步適應本地區建設發展的需要。當前,要穩定現有科技隊伍,重點加強同開發當地資源優勢有關的技術力量;狠抓基礎教育,提高少數民族科技人員的水平。
為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在邊遠地區進一步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重視知識、尊重知識分子,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和作用,管理使用好科技隊伍。同時,有必要采取適合邊遠地區的特殊的靈活的政策措施,適當提高當地科技人員的待遇,鼓勵沿海內地科技人員前往支援,并逐步解決現有科技人員的實際困難。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邊遠地區急需科技人員,允許他們到沿海內地通過招聘、聘請、借調、邀請講學、咨詢服務、技術協作等方式加以解決。沿海內地有關省、市和中央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并開展對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員,可以不轉戶口糧食關系,待遇和工作期限由雙方商定。
二、鼓勵大學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支援邊遠地區建設。國家在制訂畢業生分配計劃時,對邊遠地區的需要,應予照顧。對從邊遠地區招收的畢業生,除原屬內地支援邊遠地區的職工子女,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外,原則上應當返回原地區工作。內地有條件的大專院校要盡可能多辦邊疆班,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辦法。對分配到邊遠地區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自報到之日起,即按轉正定級的工資待遇。對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區的畢業生,工資還可向上浮動一級,連續工作滿八年后,不再取消這一級工資。愿繼續留下不走的,工資還可提高一些。上述大中專畢業生,凡到農林第一線的,可同時享受有關文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國家每年規定一定數量的師范、衛生及某些邊遠地區急需專業的畢業生,到邊遠地區短期工作。由沿海內地有關省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安排,從分配來的畢業生中抽調,對口支援。他們在邊遠地區工作三至五年后返回原單位,在此期間,不轉戶口糧食關系,享受當地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允許邊遠省、自治區根據當地經濟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對科技人員實行各種津貼、浮動工資和獎勵。屬于地方財政支付的,中央有關部門不要干預。
四、在邊遠地區,鼓勵科技人員實行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制和技術承包制。科技人員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和從事業余科技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管理服務、文化教育服務,允許取得適當的報酬。
五、今后,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分配、調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區的大中專畢業生、科技人員(不包括按協議支援的人),工作滿八年后,除自愿留下者外,可以調回沿海、內地。按國家計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區安排工作;其他人員由原工作地區或部門負責安排。對現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工作滿二十年,要求回沿海內地的科技人員,可以有計劃地將他們分期分批調回原派出單位或地區,也可以調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區工作。每年調回人數,由西藏、青海根據本地需要和實際可能,同有關省市聯系解決。接受單位和地區應積極配合。
對其余十個省、自治區內的邊遠地區,由各省、自治區參照上述精神,作出相應規定,在本省、自治區范圍內安排科技人員輪換。
六、五十年代支援邊遠地區(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年滿五十五歲的科技人員,可先回內地落戶。其中,確有專長、內地工作需要并有接受單位的,可以調回內地工作;體弱多病,身體不能適應邊遠地區工作的,可提前退休、離休。
七、過去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支援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達到退休、離休年齡時,允許他們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滬從嚴控制外,其它地區應準予落戶并給以方便。在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以上,退休、離休后繼續留在邊遠地區的,退休金標準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八、大力宣傳、表彰支援邊遠地區的模范、先進科技工作者。對成績卓著的,授予榮譽稱號、發給證書和必要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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