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準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著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著裝范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或未經批準自行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著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準越來越高,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著裝范圍,控制著裝人數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干警。
(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干警。
(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干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干部。
(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干警。
(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干部(含執法干部)、船員。
(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干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干部。
(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干部。
(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干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二、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準鑒于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準。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干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后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準統一著裝的權限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準。經批準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對自行批準著裝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準人的責任,并一律由著裝人自己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后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準增加統一著裝人員。
(二)各著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著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著裝的管理和監督。著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著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著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
四、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步驟各著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盡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后,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并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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