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近年來,在國內企事業單位借貸活動日益增多的同時,一些單位要求行政機關對這類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雖然國務院有關部門曾多次發出通知,要求各級行政機關不得為國內企事業單位間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但這種情況仍時有發生。為切實糾正這一問題,經國務院批準,現作如下通知:
??? 一、要充分認識行政機關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危害性。行政機關不具備代償債務的能力,如承擔連帶責任,只能扣劃機關的工資和業務經費,否則便會引起大量的經濟糾紛,甚至形成呆帳、死帳,影響正常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此,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今后各級行政機關一律不得為國內企事業單位間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已經提供擔保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
三、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對違反規定自行為企事業單位間經濟活動提供擔保的行政機關,要追究批準人的責任。對因提供擔保而引起合同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要對提供擔保的行政機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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