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建立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的請示》(蘇政發〔1991〕105號)和《關于請求盡快批準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的補充請示》(蘇政發〔1992〕11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張家港保稅區。保稅區要充分發揮港口優勢,積極為加工出口和拓展轉口貿易服務,開展為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儲存、運輸、商品展示等業務,促進長江流域外向型經濟發展。
二、張家港保稅區設在張家港港區東側,東至十字港、西南至老套港、北至長江江堤,規劃面積四點一平方公里,起步面積二平方公里。
三、保稅區的海關監管、外匯管理、金融和稅收政策比照《國務院關于設立天津港保稅區的批復》(國函〔1991〕2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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