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棉花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棉花流通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現行高度集中的棉花流通體制,對發展棉花生產、保護農民利益、保障各方面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這種體制已經不能適應建立新的經濟體制的要求。近兩年我國棉花產量有較大幅度增長,出現了產需大體平衡,供略大于求的好形勢,為推進棉花流通體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條件。
棉花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是產棉區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紡織工業的主要原料。棉花流通體制改革必須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要有利于穩定棉花生產和提高質量,有利于調整紡織工業結構,有利于促進紡織工業企業和棉花經營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有利于改善國家財政狀況。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放開經營,放開市場,放開價格,逐步建立起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以市場調節為主要手段、內外貿相互聯結、高效暢通的棉花流通新體制。在實施步驟上采取“先行試點、逐步推進”的方法,爭取在二三年內基本完成。一九九三年擬增加放開試點省,一九九四年根據試點情況和產需形勢,能一次放開就一次放開,不能一次放開就再選擇若干省擴大試點。一九九五年基本建立起棉花流通新體制。
二、一九九三年度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現行棉花購銷政策不做大變動的情況下,積極完善和擴大棉花放開的試點;同時,在非試點省(區、市)也要劃出一塊搞市場調節,也可選擇少數縣(市)進行棉花放開試點;改革、完善對棉農的獎售辦法;有計劃地建立棉花交易市場;進一步完善棉花儲備制度;為全面推進改革摸索經驗,奠定基礎。
三、建議在山東、河南兩省初步試點的基礎上,一九九三年度增加江蘇省作為棉花放開試點省。試點省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有較大突破:
(一)改革現行合同定購辦法,實行市場調節,由政府指定的經營企業根據國家指導計劃,用經濟辦法同棉農簽訂合同。
(二)在試點省實行棉花供需直接見面。紡織工業企業和棉花經營企業,通過批發市場或其他形式簽訂經濟合同進行棉花交易,逐步建立新的供需關系。
(三)棉花收購和供應價格,由國家定價改為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價。
(四)改革棉花由供銷社統一經營的辦法,開放棉花市場,允許棉花上市交易。供銷社棉花經營企業要轉換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優勢,搞活經營;同時,允許省內具備條件并經過批準的其他企業經營棉花。
(五)將原有的棉花財政補貼改為價格調節基金,由地方政府掌握用以調控價格,扶植生產,穩定市場。國家對試點省的財政補貼仍按國家合同定購任務完成情況核撥,其中國家調出棉花的補貼,一九九三年度仍按調出任務完成進度分期核撥。具體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商業部與試點省人民政府商定。
四、為了減少試點中體制運行的矛盾和摩擦,必須處理好試點省與其他省(區、市)之間的關系。試點省和非試點省(區、市)都不得直接到對方農村設點收購棉花,防止“棉花大戰”發生。試點省承擔的國家調出任務,省政府必須保證完成;調入省(區、市)政府,也要確保按計劃完成調入任務。價格以當時國家確定的供應價為指導,由調出調入雙方協商議定。試點省在棉花價格放開以后,必須制定最低保護價或在棉花播種前公布預期價格,以指導生產,保護棉農利益。試點省必須加強對棉花市場的宏觀調控和管理,維護好市場秩序。
具體試點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五、非改革試點的產棉省(區、市)也要逐步推進棉花流通體制改革,在以縣(市)為單位完成國家合同定購任務以后可以開放棉花市場,允許自由買賣。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六、改革對棉農的獎售辦法。各產棉省(區、市)一九九三年度對棉農的獎售政策保持不變,但獎售兌現形式可由實物改為返還平議差價,作為價外補貼,直接付給棉農。同時將獎售棉農的化肥、柴油由平價改為議價,實行保量不保價。具體實施辦法由地方政府研究確定。
七、試辦棉花交易市場,逐步建立和完善棉花市場體系。當前棉花市場建設的重點,是在試點省和產棉省(區、市)建立區域性棉花批發市場。這類批發市場要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興辦,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具體管理形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確定。興辦棉花批發市場一定要搞好規劃,盡可能利用現有設施,避免一哄而起和重復建設。市場建設要規范化,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管理者與經營者分開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分割,實行平等競爭,防止壟斷。棉花批發市場實行會員制,凡經批準的農、工、商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會員進入批發市場。所有棉花批發市場都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管理辦法和交易規則,并報經省(區、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棉花國家批發市場的建立由國務院另行研究決定。
八、逐步建立健全國家和省(區、市)兩級棉花儲備制度。國家棉花儲備規模由國家計劃管理,所需儲備資金由銀行安排貸款,利息由中央財政墊付,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儲備棉花的保管費用,由省(區、市)財政負擔大部分,企業負擔小部分。國家儲備棉的調用權在國務院,不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地方不得擅自動用。地方棉花儲備規模由地方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安排解決,調用權歸地方。儲備棉主要用于國家和地方調節市場供求、平抑價格。棉花供大于求、市場價格低于最低保護價時,按最低保護價收購,增加儲備。棉花緊缺、市場價格過高時,按最高限價賣出儲備棉,抑制棉價上漲。儲備棉的吞吐一般經過批發市場進行,收益分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掌握。棉花儲備業務要與正常的棉花經營分開。
九、棉花質量關系產、供、需各方利益,在改革過程中,質量標準和檢驗、監督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對進入市場交易的棉花,各級纖維檢驗機構要加強質量監督,逐步推行公證檢驗制度。試點省要會同有關部門在這方面進行積極探索。
十、為了穩定全局,避免生產上出現大的波動,一九九三年度國家對棉花的財政補貼不變。國家仍按棉花合同定購任務完成情況核撥棉花收購加價款和獎售物資平議價差款,按調出省凈調出數量核撥獎售糧價差款。財政補貼由商業部按收購進度陸續下撥,統一對財政部結算。各省對棉花的財政補貼要嚴格管理,嚴禁弄虛作假。
十一、棉花流通體制改革是一件大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民政府要處理好改革與發展的關系,繼續抓好棉花生產,切實加強對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充分準備,周密部署。有關部門要齊心協力,密切配合,有關省體改委要做好協調工作,保證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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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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