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宏觀調控的要求,從八月份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九九三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開展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是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財經領域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比較普遍,有的還相當嚴重。各地區、各部門必須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宏觀調控的要求為指導,以國家財經法規為準繩,整頓財稅秩序,嚴肅財政經律,依法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確保財政收支任務的完成。在檢查中,要注意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幫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二、組織領導。一九九三年的大檢查,要在各級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大檢查工作,切實抓緊抓好。國務院將繼續派出工作組到部分省(區、市)幫助和推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組進行督促檢查。各級大檢查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大檢查的辦事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這次大檢查工作。
在大檢查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財政、審計、稅務、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公證機構的力量統一組織起來,投入大檢查工作。各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和社會公證機構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檢查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重視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公證機構的作用,組織一批政治業務素質較強、政策水平較高的從業人員重點檢查一批企業和單位,并對他們提出嚴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為今后檢查工作向正規化、經常化過渡打下基礎。
在大檢查期間,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成員參加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監督指導和參政議政的作用。
三、檢查時限。一九九三年的大檢查,從八月份開始,到年底前基本結束。主要檢查一九九三年發生的各種違反財經法紀問題,以及一九九二年發生的未檢查、未糾正的違法違紀問題。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檢查范圍。所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和社會團體都要認真開展自查,主動檢查糾正自身存在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抽調一批業務骨干組成檢查組,選擇部分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能低于40%。檢查的重點是:(一)金融、保險企業,以及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二)石油天然氣、石化、煙草、電力、有色金屬、冶金行業中的大中型企業以及物資供銷企業;(三)規模較大的進出口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四)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各級政府部門辦的各類公司;(五)問題較多、群眾反映較大的經濟執法部門;(六)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
檢查的其他重點單位。
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納稅情況,也要有重點地進行抽查。繼續委托地方重點檢查一部分設在當地的中央企業和單位,并按實際上交中央財政的違紀金額給地方財政分成,所得分成收入,在解決大檢查經費后,用于發展生產。
五、檢查內容。在普遍檢查企業和單位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財務和物價法律情況的基礎上,著重檢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種稅收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有無越權減免、停征稅種和調低稅率問題;(二)有無偷漏國稅和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向國家繳納了應交的利潤,有無隱瞞、截留、占壓應交國家利潤的情況;(三)是否依法繳納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有無偷漏和問題;(四)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費用開支標準和用途,有無隨意支用各項財政資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將國有資產轉為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情況;(五)是否遵守控購規定和有關金融制度,有無未經批準隨意購買控購商品,以及擅自印制、發售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等問題;(六)是否執行國家價格法規,有無對國家定價的商品越權定價和提價的問題;(七)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問題。
六、處理原則。對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經法紀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處理。自查出來的問題,可從寬處理;被查出來的問題,特別是屢查屢犯、明知故犯的問題,要從嚴處理。對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須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紀檢部門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級領導部門要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帶頭檢查糾正違法違紀問題。各地區、各部門都應選擇幾個重大典型案件公開“曝光”,以震懾違法亂紀者,教育廣大干部群眾。
無論是自查還是被查出來的違法違紀款項,該上交國庫的一律上交國庫。對于拒不交庫的,由銀行協助劃撥扣繳。
各極大檢查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大檢查的辦事機構,有權依法檢查、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開展一九九三年大檢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規定,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七、總結整改。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財經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推進財稅改革,完善財稅法規,并幫助企業建章建制,加強管理,把檢查與服務、治標與治本結合起來,以提高大檢查的整體效果。
大檢查工作結束后,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向國務院寫出總結報告,同時抄送財政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議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
1982-08-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1983)
1983-09-0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伙伴關系條約》的決定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3-03-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失效]
1986-12-0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修訂)
1994-05-1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2019-05-28志愿服務條例
2017-09-07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15-01-05關于印發《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2014-03-14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2014-03-03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2013-12-30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2013-12-1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
2011-07-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家減災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08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1國務院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劃的通知
2013-01-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
2013-01-28國務院關于印發生物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2012-12-29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
2012-07-09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2-06-2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2-04-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
2011-02-13國務院關于印發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02-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