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十二條“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于一九五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公開發表,征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三個月以來,共收到全國各地工會組織、工商業界、政府機關及個人寄來的意見書一百四十一件, 現已據此將條例修改完畢,但因該條例尚系重點試行性質,故決定仍由本院公布施行。茲為貫徹該條例的執行起見,特作如下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從一九五一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即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從三月份起繳納勞動保險金, 工人職員從五月一日起領取根據本條例應得的勞動保險費。
二、凡根據本條例規定應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其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會同各該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申請實行勞動保險的登記。其因經濟特殊困難不易維持或尚未正式開工營業,經行政方面或資方與工會基層組織協商同意暫緩實行者,應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備案;如雙方協商對是否實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呈請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處理。上述各項手續均限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五日以前辦理完竣。
三、指定中國人民銀行為代收與保管勞動保險金的總金庫,其詳細辦法由該行與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商制定,并須通知全國各地分行支行于三月十日以前做好一切準備工作。
四、實行勞動保險各企業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協同工會基層委員會,在四月底以前,做好本企業實施勞動保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五、中央勞動部應協同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于本年三月上旬由勞動部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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