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國家醫藥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醫藥市場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醫藥市場的意見
???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醫藥事業發展較快,對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做出了貢獻。但是,由于對藥品的特殊性認識不足,視同一般商品對待,管理不力,近年來一些地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現象相當嚴重,醫藥市場十分混亂,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安定。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安定,必須把藥品作為特殊商品加以嚴格管理,并依據《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全國醫藥市場進行治理整頓。現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對治理整頓醫藥市場工作的組織領導。
請各地人民政府負責,由醫藥、衛生、工商、公安、物價、稅務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強有力的治理整頓醫藥市場領導班子,共同做好醫藥市場的治理整頓工作。
二、加強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
(一)國家醫藥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醫藥(不含中藥)的職能部門,負責醫藥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組織對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醫藥的職能部門。縣、市尚未設立醫藥管理部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行使醫藥管理職能。各級醫藥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藥品生產、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
(二)凡生產、經營藥品的企業,都必須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審批。
開辦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符合國家醫藥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審查并取得表示同意開辦的《藥品生產企業合格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后,經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再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方可生產、批發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也必須符合上述有關條件、規定,并按程序申請,經審查、審核批準,領取有關證、照后方可經營,并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藥品。
(三)凡不按規定程序審批,無證無照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從事藥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一律不得生產、經營藥品。否則,依法查處。
在治理整頓中,對已生產、經營藥品的企業和零售藥品的個體工商戶都要進行復查、驗收,凡達不到要求的或雖符合要求但手續不全的,視情況可取消其生產、經營資格或限期整頓;對限期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按《藥品管理法》規定取消其資格。這項工作要結合清理整頓公司工作和審核、換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工作一并進行。
三、進一步整頓經營秩序。
(一)藥品批發業務必須由國營醫藥商業專業批發企業統一經營。國營醫藥商業暫時延伸不到的邊遠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批準,縣、市醫藥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當地具備條件的單位代理批發業務。未經委托的任何單位不得從事藥品批發業務。
(二)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藥品批發業務;不得經營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否則,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取消其經營資格,并依法查處。
(三)嚴禁獸藥經營單位經營人用藥品。
(四)藥品生產企業只準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準轉手倒賣或批發其他企業生產的藥品。藥品生產企業的銷售對象主要是國營商業批發企業。醫療單位不得轉手批發經營藥品,自行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否則,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五)醫藥工商企業和醫療單位都要嚴格遵守國家的物價政策,不得隨意提價、定價。否則,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
四、整頓經營作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一)各級醫藥管理部門在加強醫藥市場管理的同時,要加強醫藥商業網點的建設,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眾,保證供應。藥品經營單位要端正經營思想,改善經營作風,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堅決制止藥品購銷活動中的一切不正之風,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不法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單位只準經營國務院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并發給批準文號的藥品;對已實施生產許可證的藥品必須是獲證企業生產的這種藥品。否則,要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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