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止與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中止最大的差別在于發生的事由性質不同。
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效力。
二、中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從時間來看,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個:
1、勞動者應征人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是被終止的,那說明勞動者在法律上和公司之間已經沒有任何的關系了,實際生活中也得重新去尋找新的工作。但是,被中止的勞動合同就不一樣了,有很多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角度考慮,比如說該職工的家里面發生了重大變故,公司給予該職工一定的時間可以不來上班,但是保留勞動關系的狀態,之后還能繼續回到公司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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