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最主要的依據就是勞動合同,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在合同最后的雙方簽名處勞動者方簽署本人姓名,而用人單位方則是法定代表人簽署姓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在之后勞動合同的執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的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出現變動,公司法人變更勞動合同需改簽嗎?
一、公司法人變更后職工勞動合同需要重新簽訂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雖然企業的法人代表發生了變更,但企業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因此,你與企業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針對這個問題,原勞動部1996年頒發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當然,由于企業法人代表更換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可能也會因此調整,并對人員使用再作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如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依法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法人變更后的結果
1、法人之消滅。
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
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綜上所述,關于公司法人變更勞動合同需改簽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只是說明其個人事項的變動,并不是其代表的公司行為發生變動,因此勞動合同繼續執行;如果是公司法人變更,只變更姓名、或者公司分立的情況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執行,如果是被吞并消滅,則合同主體消失,但仍應對勞動者予以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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