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定義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2款),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認定
(一)本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的收買,是為了出賣而收買, “收買”只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一個中間環節,犯罪分子收買被拐婦女、兒童后,便將被害婦女、兒童又轉手倒賣與他人,從中謀取不義之財。或者雖然不是為了出賣而收買,但是收買后又出賣的,也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下列行為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對行為人以強奸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并罰。(2)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于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并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并罰:(1)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2)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奸淫幼女罪的。
(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幾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并沒有強迫其與自己共同生活,當被買婦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時,行為人未強行阻礙。(2)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這里的不阻礙對被買兒童解救,是指當被害人的家屬或有關組織或部門得知被買兒童下落,前去領回被買兒童時,行為人沒有強行阻攔。(3)被買婦女與收買人已經成婚,并愿意留在當地與收買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對收買人應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婚前協議需要公證嗎
2021-03-17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2020-11-14離婚協議書內容有些什么
2020-11-19法院起訴離婚程序費用是多少?
2020-12-24自愿離婚協議書模板怎么寫
2021-02-22起訴離婚需要多久可以判決書下來
2021-01-29離婚起訴書范文標準版是怎樣的
2020-11-28假離婚協議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1-01-10在我國單方想離婚怎么辦
2020-12-27為什么近年來中國夫妻離婚率在不斷的上升?
2021-02-272020最新女方離婚訴訟書范文
2021-03-22新婚姻法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1-03-04起訴生父索要撫養費敗訴后怎么上訴?
2020-12-23未婚生子撫養權歸誰,怎么確定子女的撫養權
2021-01-12監護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2020-12-09子女撫養費起訴狀怎么寫
2020-11-22探視權起訴狀如何寫,探視權糾紛起訴狀范文
2020-11-16離婚后撫養權如何爭取?
2021-01-14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問題有哪些?
2020-11-13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怎么規定的
20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