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認定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
關鍵在于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
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爆炸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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