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
2.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刑法第12條。
二、法律解釋的效力
1.法律解釋是對現(xiàn)行刑法的解釋,因此其效力適用于刑法生效的全部期間。
2.具體情形的處理:
(1)行為時沒有正式解釋,審理時有正式解釋的,適用正式解釋。
(2)舊的正式解釋認為某行為不構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釋認為該行為構成犯罪,行為人在舊解釋出臺后新解釋出臺前實施該行為的,適用舊的解釋。——可以認為是舊的解釋誤導行為人實施該行為,行為人缺乏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3)舊的正式解釋將某種行為認為構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釋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在舊解釋出臺后新解釋出臺前實施該行為的,適用新的解釋。——可以認為舊的解釋是錯的,新的解釋是對的,該行為本身就不成立犯罪。
(4)如果新舊解釋完全一致,適用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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