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不能實行審判員獨任審判制,合議庭的成員只能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合議庭的人數為3人至5人的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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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二審程序
1.第二審審判組織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不能實行審判員獨任審判制,合議庭的成員只能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不能參加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合議庭的人數為3人至5人的單數。
2.對上訴、抗訴案件的全面審查
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理,一并處理。
3.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抗訴案件和二審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出庭,二審法庭應在開庭前10日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
4.對上訴、抗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法院對不服一審判決的抗訴、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護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4)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時,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了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
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審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或抗訴。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僅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只能就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在審理附帶民事部分過程中,如果發現一審刑事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
5.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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