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違約損害賠償
旅游 合同是指從事 旅游 服務活動的組織或個人與 旅游 者之間訂立的明確雙方在特定的 旅游 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1970年《布魯塞爾 旅游 國際公司》第1條第1項的規定, 旅游 合同包括有組織的 旅游 合同或中間人承辦的 旅游 合同。該條第2項規定,有組織的 旅游 合同系指當事人之一方提供地方“一項一次計酬之綜合性服務、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時間之住宿)或任何其他有關服務之合同。中間人承辦的 旅游 合同系指當事人之一方為他方媒介 旅游 合同或媒介一項或多項給付,使他方得完成 旅游 或者短期居留之合同”。我國《合同法》未就 旅游 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沒有就 旅游 定義做出明文規定,但在第514-1條中則對 旅游 營業人與 旅游 服務做出了規定。 旅游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 旅游 者和提供 旅游 服務的人,其中提供 旅游 服務的人,在各國一般為旅行社, 旅游 者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出境旅游意外保險賠償規定?
我國頒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有關舉列如下:
1.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人身傷亡,急性病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上述各項賠償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2.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性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見規定第六條)。
3.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標準: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為3萬元人民幣。
4.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定合同中,應當明確列明旅游意外保險條款;包括保險費、保險金額、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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