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議。
費-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兩年來一直未簽勞動合同。后來在費-洪的一再堅持下,公司終于在2008年與之正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兩年;社會保險自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繳納。
一天,公司總經理安排費-洪去打掃休息室。由于是中午用餐時間,而且工作又不屬于自己電工的職責,費-洪提出先吃午飯,下午有空再去打掃。總經理當即火冒三丈,責罵費-洪不干活光吃飯并命令其馬上滾蛋,還禁止他在食堂用餐。費-洪也很氣憤,賭氣不去吃飯也不去打掃休息室,一個人回到宿舍睡大覺。
當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費-洪出具《處罰告知單》,內容為:費-洪因未服從公司領導安排,雙方發生爭執,經公司研究決定,從即日起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其本人給予人民幣600元的處罰。費-洪接到通知書后,覺得這是一個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錯誤,然后以此為據解除勞動關系。
豐臺法律援助中心對其進行了援助,律師認為:1、費-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繳稅憑證可以證明雙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公司主張費-洪在職期間好幾次不能完成任務,但是未對此進行舉證,所以公司的處罰決定是違法的。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 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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