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理勞動糾紛的方法:
1、根據有關法規規定,訴訟時效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當勞動者就報酬被拖欠、克扣與雇傭方發生糾紛時,有關方面判斷爭議發生的時間,不能簡單地把“發薪日未發薪”視為爭議發生之日,而應以勞動者追索被拒絕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單位借助“時效”來逃避法律責任。
2、企業辭退、解聘或開除嚴重違反規定的員工本是正常現象。但由于一些企業開具的處理意見書中使用的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印章,結果被部門認定為無效;用人單位變動員工工作崗位未進行轉崗培訓,員工拒絕服從安排,從而引發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相關程序而認定其決定無效。上述現象在國內許多企業都存在。這就告訴用人單位:企業在處理勞動糾紛、爭議時應依法進行,否則將會形成無效處理意見,無法及時處理犯錯誤的員工,還白白浪費了精力和時間。
3、企業在處理勞動糾紛、爭議過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還有:處理證據不充分,缺少有力證明;忽視處理時效性規定和處理書送達手續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個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導致企業處理意見無效。企業處理勞動糾紛、爭議留有法律“漏洞”的現象說明,一些企業處理員工存在隨意性,沒有充分重視員工的辯駁權利,以為勞動糾紛爭議處理僅是企業內部管理問題,而沒有意識到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執行。企業如果繼續忽視這些問題,被處理員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仲裁,不僅人力資源管理無法正常進行,而且企業的聲譽也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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