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發生勞動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并接受仲裁機關裁決約束的有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糾紛當事在仲裁中享有廣泛的權利。法律賦予其權利,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勞動權利和利益,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權利:
(1)當事人有提請、放棄和變更仲裁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同時,又有權變更仲裁申請以及撤消仲裁申請。
(2)當事人有申訴、答辯和提問、質詢鑒定人、證人的權利。
(3)被訴人的提起反訴的權利。被子訴人有權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機關對申訴人提起反申訴。
(4)當事人有要求仲裁機關構予以調解或仲裁的權利。
(5)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有權
(8)漢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證據,要求仲裁機構勘驗、調查和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前和開庭審理階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9)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請求和解的權利。
(10)當人事有要求或拒絕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無論是仲裁庭的先行調解,還是仲裁過程中的調解,都要在雙方當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不得強迫進行。
(11)當事人有要求延期審理的權利。當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時出庭的,有權要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
(12)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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