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履行的法律手續。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訂立的程序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勞動合同雖然是一種合同,但其訂立程序與一般合同的訂立程序有所不同。勞動合同的被要約方在開始時是不確定的,需要首先確定被要約方,即確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才能完成要約與承諾的全過程。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1.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規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或范圍、錄用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
第四,擇優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后,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布擇優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并與該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于是進人第二階段。
2.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后,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復協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并注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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