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并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在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原有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規定內容
一、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還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雙方不能約定嗎”的法律知識。遇到此類問題,請你認真閱讀以上內容。那么希望以上律霸網小編為你提供的答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長沙統一標準解決醫療糾紛 醫院自己舉證無過錯
2020-12-17刷單套現違法嗎
2021-01-23拆借資金借據
2021-01-02侵權損害賠償怎么計算
2021-01-12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還是無效要如何確認
2021-01-23小區改造造成個人財產損失怎么辦
2021-01-11爭議存在時是否可暫緩履行合同
2020-11-25非完全民事能力人怎樣行使繼承權
2021-03-14債權被保全后是否可以轉讓
2021-03-25提前半個月辭職合法嗎
2021-03-10人壽保險應該如何理賠,壽險理賠需要的材料是哪些
2021-02-01交通意外險最高賠多少錢
2021-03-03高新技術產品研發責任保險條款
2021-03-16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2020-12-19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保險的法律責任問題
2020-12-17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2020-12-11單位能否成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
2021-03-12保險公司可否直接給付賠償金
2020-12-04保險公司可以區別定價嗎
2020-11-28什么是保險責任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