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期間到了不搬走怎么辦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為騰退房屋的是屬于合同違約的情形,出租人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強制搬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房屋租賃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
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已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出租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證件和其他證明資料;
2、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3、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
5、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二)承租人需要提交的資料:
1、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2、上述應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還應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還應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還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的,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設立證明。
凡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局受理處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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