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平安保險條款之(一)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第二條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一、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放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二、急性病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發作之日起三十日內身放的,本公司按急性病身放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三、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己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四、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急性病發作進行治療,本公司就其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醫療費保險金額為限。五、遺體遣送費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急性病發作而致身故;并需進行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實際支付的合理費用給付"遺體遣送費保險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不超過遺體遣送費保險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因第三者造成傷害而引起的醫療費用或遺體遣送費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第三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發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費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3、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5、被保險人流產、分娩;6、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8、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跋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9、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10、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11、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第四條保險期間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并辦完出境手續出境時止;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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