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務人員作偽證的情形有哪些
1、?出具假疾病診斷證明書:
(1)出具“有病”的證明,成了從事第二職業經商下海者的“通行證”,既可在外掙大錢,撈外塊,又保住了鐵飯碗所帶來的各種優惠待遇。將頭胎子女戴目殘疾、癡呆等帽子,達到生二胎的目的,成了破壞計劃生育的“遮雨傘”。犯罪后偽裝精神病,成了逃避法律制裁和取得保外就醫的護身符。
(2)出具“健康”證明,雖疾病纏身或患有某種傳染病,卻可以為自己升遷、招工、當兵等鋪平道路。
(3)任意提高或降低傷情等級,為交通事故、打架械斗者索取經濟賠償或重判輕判對方增加籌碼。
2、偽造或篡改病歷:
病歷在醫療糾紛處理,某些人身傷害,民、刑事案件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受害人損傷程度的輕重,是加害人是否承擔和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有意偽造或篡改病歷,改變傷情程度所出具的偽證,直接影響到法律上量刑的輕重,其已屬違法行為,可嚴重干擾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
3、編寫假檢查結果:
主要是醫技科室,如檢驗、病理、CT和X線拍片、B超等檢查,出具純屬虛偽的結果,為某種疾病的診斷成立或排除提供假依據。
4、提供假住院證明:
病人辦理住院手續,根本沒住院。有的病人沒有住院但通過各種關系獲得住院證明。如保外應鋒,實際是在外繼續胡作非為,逃避牢獄之苦。
5、多開報銷票據:
住院所花的醫藥經費在某種程度上講同傷情程度有內在的聯系,所共費用越多,說明傷情越重,多開報銷票據,既可獲取高額賠償,又因自己傷情提高而重判對方。
二、醫護人員是指哪些人
醫護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和承認,取得相應資格及執業證書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該界定應注意兩個方面:
(1)醫務人員應當是衛生技術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衛生技術工作。衛生技術人員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職稱人員。
(2)衛生技術人員只有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證書才能成為醫務人員,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不得從事診療、護理醫療活動。
依業務性質
(1)醫療防疫人員(包括中醫、西醫、衛生防疫、地方病及特種病防治、工業衛生、婦幼保健等技術人員);
(2)藥劑人員(包括中藥、西藥技術人員);
(3)護理人員(包括護師、護士、護理員);
(4)其他技術人員(包括檢驗、理療、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營養等技術人員)。
依醫療衛生機構
醫務人員可分為醫療機構、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母嬰保健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健機構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已不存在保健機構的醫務人員)。
只有醫療機構或依法處于醫療機構地位的其他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致人身體損害的,才可構成醫療事故。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從事本機構業務范圍的活動,不是醫療活動,不能成為醫療糾紛的主體。
未取得執業資格但依法在醫療、保健、預防機構進行實習或試用的人員,可依法從事相應衛生技術工作,視為合法。實習或試用單位應對其職務活動承擔責任。
可見,法律規定了五種醫務人員作偽證的情形,分別為出具假疾病診斷證明書、偽造或篡改病歷、編寫假檢查結果、提供假住院證明、多開報銷票據,若我們發現醫務人員存在這五種情形,可以提出其涉嫌偽證罪,嚴重者,需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進行處罰。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問題的解答,如有需要,可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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