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合同糾紛案代理詞
[2008-4-51:09:00|By:王-歡]
尊敬的審判員:
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李某華的委托,指派王-歡律師擔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現代理人結合本案的證據材料和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貴院充分考慮。
一、交納訴爭商鋪租金的義務人是承租人王某凱而并非原告,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從未建立過任何租賃關系,不存在交租的義務。
按照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鋪協議》及相關收款收據的描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六年租金共計九萬元,被告有義務確保原告正常使用該商鋪六年。《借鋪協議》中附件(一)第(1)條:“乙方要每月按時交立市場的規費,如超期未交鋪位的租金和管理服務費……”中的表述與事實不符,也違背公平原則,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六年租金總額為九萬元,平均每月租金為1250元,而承租人王某凱承租該商鋪需向第三人支付的每月租金僅為83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的租金遠高于承租商鋪的租金。該商鋪的交租義務人為承租人王某凱,在王某凱死后,義務人應為同意繼承租賃合同的繼承人,因此被告以原告沒有按期交租金構成違約為由推卸責任,完全混淆了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將無權處分的商鋪轉租給原告,并由于被告怠于履行本應屬于承租人的交租義務,導致商鋪被收回。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換言之,如果無權處分人沒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則合同應為無效。根據第三人與王某凱簽訂的《租賃合同》第七條:合同生效后,乙方(王某凱)應合法自主經營,經營權不得擅自轉租,如需向第三者轉讓經營權,需向甲方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并辦理有關轉讓手續后方能生效。法院庭審過程中,第三人表示從未知道該商鋪存在轉租行為,也不同意該商鋪的轉租,堅持按雙方簽訂《租賃合同》處理,根據合同約定,由于轉租沒有向第三人書面申請,沒有經第三人書面同意,亦未辦理有關轉讓手續,因此,轉租不能生效。
關于商鋪是否已被收回的問題,第三人在庭審中已確認在商鋪上加了一把鎖,正因為這把鎖,使原告已無法使用該商鋪。第三人已以事實行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轉租屬無效,并拒絕讓原告與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不能因為第三人陳述其沒有收回商鋪的意思就置原告已無法使用該商鋪的事實于不顧。第三人是否因為該商鋪存在轉租行為而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是第三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與原告無關,但其單方加鎖并拒絕原告繼續使用商鋪對原告而言已是收回商鋪,原告使用該商鋪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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