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造成舊傷復發是否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員工工傷鑒定之后,傷情復發,是可以享受除傷 殘賠償以外的工傷待遇,包含《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三 條待遇的。即包含醫療費、住院期間生活費、器械費、以及停工留薪待遇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 務 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 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基 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 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 金支付。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舊傷復發跟之前的工傷事故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像這種狀況,如果說不能享受任何工傷待遇的話對員工是很不公平的,但是類似于退休之后才出現的這種舊傷復發的狀況,或者之前已經因為工傷退出了工作崗位,這兩種特殊情況,不符合領取工資待遇的條件。
工傷認定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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