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宣判大會的作用是什么?
公審大會與公判大會不同。公判大會是公開宣判的一種形式,即先擇典型案件,組織一定規模的群眾集會參加,由人民法院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借以震懾和分化瓦解敵人、教育人民遵守法紀,擴大社會效果。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公開審判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先期公告,允許群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導,公民憑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案件影響面寬,法制教育意義大,或者在特定的形勢下,為打擊犯罪的囂張氣焰,教育公民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而采取公審大會的審判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在公開場合公開審理案件,不發旁聽證和采訪證,任何公民均可參加。
二、哪些案件不得公開審理宣判?
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對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與審理該案無關的法院工作人員和被告人的近親屬都不得旁聽,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綜上所述,在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時候,法院可能會召開公開審理大會,公開做出宣判,允許群眾旁聽。這種方式可以極大震懾犯罪,對于人民群眾來說也是一種教育,能夠彰顯法律的威嚴。法院公審之前,通過公告的方式告知社會。
黑惡勢力案件公開宣判制度是怎樣的
不公開宣判的情況有哪些?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開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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