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辦可以做行政訴訟被告嗎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中的適格被告是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訴訟的被告主體可以是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拆遷辦可以做行政訴訟被告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規定明確寫明了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是多久
2021-02-18父母有權利干擾兒女離婚嗎
2020-11-14交通事故自認全責有什么后果
2021-01-09民法典的原則有哪些
2021-01-16合同滯納金標準
2021-03-14開庭后讓回家等消息是緩刑嗎
2021-03-2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2021-02-24試用期、服務期是如何確定的
2021-02-03公司單方調崗降薪是否屬于違法
2021-01-20個人旅游意外保險條款
2021-01-04飛機晚點有賠償嗎
2020-11-30投保單的事項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13保險合同生效程序
2021-02-25比例再保險經營方面的條款有什么
2021-03-07無名氏死亡賠償金提存后車主能否向保險機構索賠?
2020-11-15這不是無效保險合同
2020-11-11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計算方式
2020-11-22投保時需要哪些手續?
2021-01-12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
2021-03-01土地轉讓協議范本是怎樣的
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