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含不同罪名的犯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累犯進行認定時,只要前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并且在釋放五年內再犯罪,同樣判處有期徒刑的,不管認罪與后果是否一致,都可認定為累犯。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和慣犯有什么區別
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第66條的規定,累犯又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例如,李某某1999年11月1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滿釋放后2004年3月12日又犯搶劫罪既構成累犯。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累犯進行認定時,只要前罪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并且在釋放五年內再犯罪,同樣判處有期徒刑的,不管認罪與后果是否一致,都可認定為累犯。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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