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翻供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變原來所作的認罪供述的行為總稱。從性質上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來講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詞。它包括否認型翻供和辯解型翻供兩種形式:
1、認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認的犯罪事實;
2、辯解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不否認事實,但提出一些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新辯解,這些辯解事實上已導致原供的改變。
翻供后能成立自首嗎
實踐中常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即有的犯罪行為人主動投案后,在前一訴訟階段尚能如實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隨后的訴訟階段,如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等,由于畏懼嚴厲的刑罰或者受到他人不當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現反復,以致又推翻原來的供述。對于這種情況,只要其他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就應當對其定罪處罰。但行為人先前的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則有不同意見。
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任一訴訟階段有推翻原供、拒不承認本人罪行行為的,即不應以自首認定;只有行為人在整個訴訟階段自始至終如實供述本人罪行的,方可以自首認定。因為行為人只要有一次翻供行為,就表明其并沒有悔罪之心,其主觀惡性并沒有真正消除或者減弱,對其從輕處罰的法律基礎已經消失。
另外,司法機關還得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證據來證明行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觀效果亦不復存在。鑒于行為人先前的供述行為沒有保持必要的延續性,其積極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為所抵銷,因此,自然就沒有適用自首的余地。行為人翻供后,司法機關經過偵查,沒有找到其他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行為人重新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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