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促進國防科學技術和武器裝備的發展,提高國防科研試制費的使用效益,明確軍兵種及總部有關業務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和研制部門的經濟技術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結合國防科技工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武器裝備和人造衛星研制項目的總承包合同(主承包合同,下同),配套項目、分系統項目合同和階段性合同。
第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武器裝備研制的中長期計劃和按計劃程序批準的項目為依據,并在年度計劃中予以保證。
第四條 訂立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服從加速武器裝備發展的大局,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 第五條 合同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當事人訂立。當事人委托其他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托證明,明確代理權限。
第六條 凡列入國家批準的武器裝備研制中長期計劃的項目,或按計劃程序批準的項目,標的明確、方案可行(或技術途徑明確)、經費已有保證的,可以簽訂合同。
第七條 凡具備招標條件的項目,可以進行招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具有設計、研制能力的單位投標。招標單位選定中標單位時,應當請有關工業部門在標底保密的條件下參與評審,并注意研制任務分工、條件、工作連續性以及有關對軍工三線企、事業單位的政策。
第八條 技術、配套關系復雜的大型項目,使用部門一般應當與研制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為大型項目配套的設備或分系統研制項目,一般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與研制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或由使用部門與研制單位直接簽訂承包合同,但必須在簽訂主承包合同時,明確各方面的技術責任。
第九條 對不具備簽訂總承包合同條件的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先簽訂配套設備或分系統項目合同;對風險較大的項目,可以簽訂階段性合同,并明確雙方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十條 其他部門承擔為武器裝備配套的材料和機電產品研制任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需國家指令性計劃予以保證的合同,報經雙方主管部門審核后生效。其中屬于一級定型委員會審批定型項目的合同(不含附件),由使用部門報總參謀部和國防科工委備案。
其他的合同,經當事人簽字即行生效。
第十二條 雙方對合同條款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 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的(指論證或研制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研制進度及交付期限;
四、研制方案或技術途徑;
五、交付方式及驗收條件(含定型驗收標準);
六、技術經濟責任及違約責任;
七、合同價款及付款、結算方式;
八、主要配套項目及其研制分工協助關系;
九、密級和保密事項;
十、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總承包合同還應當包括必要的附件。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根據《國防科研試制費撥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所列經費開支范圍和研制單位提供的各項概算方案進行核算。
第十五條 研制武器裝備的技術成果歸國家所有。上述成果,按軍品研制計劃應用推廣時,研制單位或生產單位均不得收取技術轉讓費。
完全用自籌資金研制的科研成果,歸研制單位所有,實行有償轉讓。
第三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第十六條 合同一經訂立,雙方應當全面履行,但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取消,或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其他合法原因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征求對方意見。對方在接到書面通知后,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期滿不答復,即視為接受關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提議。
第十八條 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需報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的合同,其變更或解除,必須分別報原合同主管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四章 違反合同的責任
???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但由于不可抗力要以免除責任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取消而變更或解除合同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先負責賠償,再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負違約責任,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向對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違約金和賠償金不得計入成本。
第二十一條 違約方償付違約金、賠償金后,訂立合同所依據的計劃未被撤銷,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條款執行。
??? 第二十二條 合同雙方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合同加強管理,其主要內容是:
一、審核合同;
二、協調安排執行合同的必要條件;
三、督促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合同發生糾紛,經協商無效時,由合同雙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二十四條 調解無效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五條 各使用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工業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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