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與發布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為了提高行政法規的權威性,使行政法規能夠及時為社會和公眾知曉,便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全體公民執行和遵守,國務院決定改變現行的用文件形式發布行政法規的辦法。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從現在起,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令;經國務院批準、部門(含部、委、行、署、直屬機構、國家局)發布行政法規,由部門主要領導人簽署發布令。
二、發布行政法規的令,包括發布機關、序號、法規名稱、通過或者批準日期、發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簽署人等項內容。
三、經國務院總理簽署公開發布的行政法規,由新華社發稿,《國務院公報》、《人民日報》應當全文刊載,國務院不另行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都應遵照執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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