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近來陸續收到一些省市和有關部門的請示,要求適當延長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一次性削價處理積壓商品的通知》(國辦發[1991]16號)的時間。為保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能夠按規定完成削價處理積壓商品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各地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經研究決定,削價處理商品的期限延長至今年8月31日。
二、國辦發[1991]16號文件規定的削價處理商品的范圍,總金額以及削價損失金額不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分配的指標內,可以對商業、經濟、物資、醫藥部門的削價處理指標進行調劑,并將變動情況上報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業務主管部門。各地自行增加的處理金額和提高削價幅度所造成的損失,由各地負擔。
三、由于銀行貸款利率調整而影響企業損失攤銷時間問題,將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攤銷時間。
四、各級商業部門在完成一次性削價處理積壓商品任務的同時,要積極組織收購和推銷適銷對路商品,并要嚴格把好進貨關,防止造成新的積壓。各級政府不得強迫商業企業收購冷背積壓產品;嚴禁經營單位以受賄、接受回扣等形式購進殘次、偽劣、淘汰產品。
五、要加強監督管理。一是加強組織和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要善始善終地抓好削價處理積壓商品工作;二是嚴格審批程序,處理積壓商品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三是建立健全統計和匯報制度;四是加強檢查監督,對削價處理積壓商品過程中發現的各種以權謀私的違法違紀事件,要嚴肅認真查處。
六、削價處理積壓商品工作結束后,各地審計部門要組織力量對這次削價處理商品的工作進行重點審計,并將審計情況報審計署,同時抄送國家計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2016-09-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任命的名單
2014-02-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領事條約》的決定
1995-08-29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對法律中沒有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可否作出補充規定問題的答復
1996-04-2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5年中央決算的決議
2006-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99-08-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的決定
1987-09-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
1985-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12-10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長江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
1986-01-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7-11-2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05-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1999-12-2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2001-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修訂)
2001-03-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06-3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04-27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農業保險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的通知
2013-12-18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教育扶貧工程意見的通知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常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3-08-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04-07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3-02-0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2-12-08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