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國發[1977]14號文《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下發以后,各地區、各部門都注意了保護機場凈空和飛行安全。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規定不夠明確,有些限制較嚴,有些規定過寬,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困難和矛盾,為適應“四化”建設需要,保障飛行安全,現對國發[1977]14號文作了一些修改,重新予以頒發,望嚴格遵照執行。原規定即行作廢。
關于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
一、凡在軍用和民用機場附近規劃、興建各項工程時,必須遵守本規定。在機場凈空區域內,嚴禁修建超出本規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響機場通信、導航的設施。
二、今后,各地區、各部門凡在機場附近規劃或興建各項工程時,必須事先與該機場所駐單位聯系。凡屬擅自在機場凈空區域內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須拆除。其損失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
三、對機場凈空區域內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產權單位應按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五日國防部和交通部聯合頒發的[61]軍字第18號《關于飛機場附近高大建筑物設置飛行障礙標志的規定》設置飛行障礙標志。
四、對野戰機場、應急起飛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舊機場的凈空區域,參照本規定相應等級的機場凈空要求執行。
五、軍民合用機場按本規定執行。民航機場可按民航局一九七六年頒發的《機場技術標準》執行。
附件:
1.機場凈空要求
2.機場端凈空、側凈空剖面圖、機場凈空平面圖[注:略]
3.機場凈空要求和附圖的說明
4.機場導航臺、定向臺對周圍環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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