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部《關于集體商業經營批發和個體商業從事長途販運、批量銷售業務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于集體商業經營批發和個體商業從事長途販運、批量銷售業務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搞活商品流通,開拓農村市場,促進城鄉物資交流,支持工農業生產,現對集體商業從事批發和個體商業從事長途販運、批量銷售業務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商業經營批發業務的范圍,是指除國家計劃管理商品、國家專營專賣商品、某些特殊性商品之外的日用工業品和部分完成國家合同訂購任務以外的非原料性農副土特產品。具備經營條件的較大型集體商業批發企業,按照計劃商品管理權限,經過批準,允許經營某些計劃商品和特殊性商品的批發業務。
二、生產企業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的前提下,其所開辦的集體商業批發企業,允許經營該生產企業自產產品的批發業務。
三、個體商業可從事鮮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產品等)、土特產品的長途販運和已放開經營的某些日用小商品(如小百貨、小文化用品、小針織等)以及服裝、鞋帽的批量銷售業務。具體商品品種和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自定。
四、國營商業和供銷社批發企業要積極為集體、個體商業提供貨源,適當降低批發起點,努力做好供貨工作。銀行對集體商業從事批發業務所需資金,要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五、各級商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搞好網點規劃布局,加強行業管理。要因地制宜,積極建立農產品和日用小商品批發市場,引導個體工商戶進場依法交易。工商、稅務、物價、公安、衛生等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公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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