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近幾年,許多地方在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起一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進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為了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建議》中關于“繼續推進‘火炬’計劃的實施,辦好高新技術開發區”的精神,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繼一九八八年批準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再選定一批開發區作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并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批準經國家科委審定的下列二十一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型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春南湖——南嶺新技術工業園區、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長沙科技開發試驗區、福州市科技園區、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科技工業園、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蘭州寧臥莊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南市高技術產業開發區。
二、上海漕河涇新興技術開發區、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科技工業園、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國際科技工業園分別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內,也確定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三、國務院授權國家科委負責審定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區域范圍、面積,并進行歸口管理和具體指導。
四、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附件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附件二)和國家稅務局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附件三),請遵照執行。
五、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除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管理、出口創匯留成按現行規定執行外,其余仍按《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執行。
依靠我國自己的科技力量,促進高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對于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國際競爭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要加強領導,大力扶持,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健康發展。
附件:
??? 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
三、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
國務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
??? 附件二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扶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包括除稅收政策之外的各項優惠性政策。
第四條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優惠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ㄒ唬┰诟咝录夹g產業開發區內開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準文件驗收。
?。ǘ┙浐jP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出口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產品稅、增值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都免征出口關稅。
?。ㄋ模┍6愗浳镛D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和海關許可,并照章納稅。其中屬于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ㄎ澹└咝录夹g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而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經海關審核后,免征進口關稅。
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置機構或派駐監管小組,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有關進出口業務的規定。
?。ㄒ唬┙浗涃Q部批準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技術進出口公司,以推動高新技術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二)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出口業務開展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授予外貿經營權。根據業務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有關資金信貸的規定。
?。ㄒ唬┿y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積極支持,盡力安排其開發和生產建設所需資金。
?。ǘ┿y行可給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排發行一定額度的長期債券,向社會籌集資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
(三)有關部門可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條件比較成熟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創辦風險投資公司。
第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當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八條 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所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凡是各項指標達到同種進口產品的水平,并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經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后,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并按現行進口管理辦法控制進口。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開發的屬于國家控制價格(包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的新產品,除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在規定的試銷期內,企業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并報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經營不屬于國家控制價格的高新技術產品,企業可以自行定價。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
第十二條 在不影響上交中央財政部分,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高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以一九九○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用于開發區的建設。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按國辦發〔1990〕9號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安排勞動就業和招收職工時,要優先考慮高新技術企業對大學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歸國專家的需求。
第十五條 經國家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國家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將定期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行檢查。對于其中管理不善或進展緩慢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將中止其優惠政策的實行,直至取消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資格。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科委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國務院批準之日起執行。
附件三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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