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有力地遏制了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歪風。但是,當前林地管理的形勢仍比較嚴峻,未批先用、不批也占等非法征占用林地現象在部分地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為了全面貫徹《森林法》,從根本上杜絕亂占林地的行為,將征占用林地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國務院正在制定《森林法實施條例》。在《森林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國務院決定繼續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8月5日起至《森林法實施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繼續凍結各項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
二、凍結期間,確實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按照《通知》的要求以及國家林業局的有關具體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采取措施,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從嚴控制各類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林地或越權批準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嚴肅查處。
四、國家林業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督促檢查工作,發現違法征占用林地的行為要及時查處,并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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