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物滅失租賃合同是否解除
租賃物滅失租賃合同可以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級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房屋租賃協議的方式
房屋租賃協議的解除方式有三種:
第一,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那么自達成共識時起,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第二,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的,那么自條件發生時,合同自動解除。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是否解除發生爭議的,應當起訴由法院審理。
第三,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另一方時解除。但通常當事人會對合同解除與否發生爭議,最終也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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