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于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根據我國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于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借鑒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從而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度。
一些夫妻會對結婚后的財產進行約定,這樣雙方就不會有財產上的爭議,將來一旦感情發生變化要離婚了,自然也不會再糾結于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婚姻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相關問題的咨詢,以便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樓下著火樓上損失誰賠
2020-12-07匿名舉報誣陷怎么處理
2020-12-12辦口罩廠需要哪些資質
2021-02-03股票質押就是股權質押嗎
2021-02-23探望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
2021-03-05被贈與有戶口限制嗎
2020-12-07退休工資的老人是否能要贍養費
2020-11-30農村家庭贍養協議怎樣寫
2020-11-08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做好因國際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工作的通知
2021-02-11購房要注意的知識有哪些
2021-01-13勞務外包協議書
2020-12-20意外保險哪些人不理賠
2021-03-09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查部門是保監會嗎
2021-01-06離婚后保險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2020-12-31車險購買有哪些誤區
2021-02-05《保險法》司法解釋(一)
2020-12-16農村集體林地可以承包給個人嗎
2020-11-24未召開村民會議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否無效
2021-02-02個人承包合同
2021-01-29什么是機動地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