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訴訟權利的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開始計算?此問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究其原因在于對“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理解上的不同?,F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就該問題做如下闡述: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一、觀點之爭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一)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該觀點是嚴格按照《民通意見》第168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受傷往往當場即可發現。因此,其訴訟時效期間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該條文中的知道,不僅僅包括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還應當包括知道權利被誰侵害了。受害人只有明確了以上兩方面的內容,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訴求。而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前,受害人僅僅只是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無從知曉具體的侵害人,只有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以后,方能知曉侵權人是誰。由此可見,從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更加符合我國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治療終結之日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受害人的損失數額還無法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因此,對傷害之日或者傷勢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者確診之日,而應做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之日。持該觀點的另一個理由是,由于受害人一直處在治療當中,其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也一直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的損失不再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方才結束。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三、本律師觀點
在以上三種觀點中,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治療終結之日起計算。
這也是上海目前司法機關一般采用的做法!
在此提醒廣大網友,應及時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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