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民政部、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物資局、勞動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扶持農村貧困戶發展生產治窮致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扶持農村貧困戶要貫徹自力更生的原則,并輔之以國家和社會的積極幫助。要克服干部的單純恩賜救濟觀點和群眾中的依賴思想、悲觀情緒,充分調動他們奮發向上的積極性。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增強其自身的經濟活力,這是貧困戶治窮致富的根本出路。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把扶貧工作納入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去,為貧困戶發展生產、治窮致富積極創造條件,并注意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深入扎實地把工作開展起來,切實做出成效。
民政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中國農業銀行、農牧漁業部、商業部、國家物資局、勞動人事部、教育部關于扶持農村貧困戶發展生產治窮致富的請示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改變了不適應農業生產力發展的體制,全面推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一部分農民開始富裕起來,大部分農民生活明顯改善,但還有一部分農民由于缺少勞力、資金、生產技術,或因天災人禍等原因,尚未擺脫貧困境地。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貧困戶一千四百萬戶,七千多萬人,約占全國農村人口的百分之九左右。如何幫助這部分農民發展生產,擺脫貧困,走上富裕道路是一項重要任務。
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在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企業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奮勞動先富起來的同時,必須對老弱病殘、鰥寡孤獨等實行社會救濟,對還沒有富裕起來的人積極扶持,對經濟還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其他貧困地區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并給以必要的物質技術支援。這給進一步開展農村扶貧工作指明了方向。為做好這項工作,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扶貧工作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治窮致富,是黨的一項重要政策。中央有關部門和各地區過去在這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在農村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商品經濟和農民生活改善的形勢下,做好扶貧工作能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實現到本世紀末我國工農業的年總產值翻兩番,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平的目標。
扶持貧困戶要貫徹自力更生的原則,并輔之以國家和社會的積極幫助,要克服干部的單純恩賜救濟觀點和群眾中的依賴思想和悲觀情緒,充分調動他們奮發向上的積極性。扶貧要扶本,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講究實效。對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扶持生產的貧困戶,要實行補助或救濟。
鑒于貧困戶的大部分集中居住于貧困山區、邊區、少數民族地區、一部分老革命根據地,各地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積極進行工作,爭取盡快做出成績。
扶貧特別是扶持烈、軍屬和復員退伍軍人中的貧困戶,是關系到農村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納入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去。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這項工作,做好組織協調,以便更好地貫徹落實有關扶貧工作的方針政策,使扶貧工作得到深入開展,做出成效。
二、對貧困戶要減輕負擔,給予優惠
(一)貧困戶繳納農業稅確有困難的,應酌情減免。貧困地區農業稅減免問題,按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貧困戶個人或集體興辦的工業、商業、運輸業、建筑業和服務業,應按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三)扶貧貸款單列科目。在同等條件下,對貧困戶應予優先照顧,自有資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貸款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付不起利息的,可用救濟款或其他財力貼息補助。
(四)在收購農副產品和供應生產、生活資料方面,應照顧貧困戶并提供信息和技術等服務,指導他們搞好生產、提高經濟效益,幫助他們做好植保和家禽、家畜的疫病防治工作,吸收他們參加有關的經濟聯合體。
(五)根據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國營企業在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符合招工條件的貧困戶的青年,鄉鎮企業招工時應優先吸收他們就業。
(六)減免貧困戶的義務工和各種公益事業的費用。減免貧困戶子女入學的學雜費,并在助學金上給予照顧。
(七)要把扶貧與救災結合起來。救災款在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用于災民生產自救,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救災款有償收回的部分用于建立扶貧救災基金,有災救災,無災扶貧。
(八)要調動集體經濟、群眾團體和社會的力量,提倡鄰里相幫、親友相助。要堅持自愿互利原則,避免強行攤派和平調。
農村社會保險事業,應當逐步走上制度化,有關部門應選擇若干鄉鎮,結合鄉財政建設,舉辦試點,取得經驗,逐步展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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