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商品房屋建設管理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加強商品房屋建設管理的請示一九八七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商品房屋建設計劃管理的暫行規定》(計資[1987]16號)公布以來,全國商品房屋建設發展很快,這對于實現城市總體規劃和推行住宅商品化,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商品房屋開發建設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的對單位購買商品房屋的投資必須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規定執行不嚴,擴大了投資規模;非住宅商品房屋在商品房屋開發總面積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大,有些地方和單位以開發商品房屋為名建樓堂館所。為了貫徹治理整頓的方針,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促進商品房屋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加強對商品房屋開發建設的宏觀管理。為此,現就加強商品房屋建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品房屋建設計劃,是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組成部分,國家每年要編制全國商品房屋建設計劃,作為指令性計劃指標,由國家計委分別下達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實行計劃單列的地區及單位,具體安排落實。任何地區和單位都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商品房屋建設計劃指標。各地區和單位根據資金和物資落實情況以及商品房屋需求變化情況,可以調減國家下達的商品房屋建設計劃指標。
二、商品房屋必須有計劃地銷售。地方和單位的商品房屋銷售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省轄市計委根據國家下達的商品房屋建設計劃,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按計劃銷售。任何單位都不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省轄市批準的銷售計劃以外出售商品房屋。
三、一九八九年商品房屋續建項目建設所需投資規模,按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統計局計資[1987]16號文件執行,即建設時不列入國家基建投資規模,出售時必須列入各購房單位的投資規模;新開工商品房屋項目建設時所需投資一律列入國家下達給地方、單位的投資規模內。從一九九O年起,所有商品房屋建設項目(包括續建、新建項目),建設時所需投資都要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不得搞計劃外商品房屋建設。
確實需要綜合開發的樓堂館所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國發[1988]64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徹底清查樓堂館所的通知》(國發[1988]71號)和國務院發布的《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5號)執行。
四、加強商品房屋開發建設資金管理。在商品房屋開發建設資金總額中,開發公司自有資金不得低于年度投資工作量的30%;預收購房款,在商品房屋建成銷售前不得超過全部建設工作量的70%,其中,開工建設時預收款不得超過40%,待房屋建設工作量完成一半時再預收30%。各商品房屋開發公司的建設資金(包括預收的購房款),一律存入建設銀行或住房儲蓄銀行,實行統一管理,其他銀行不得辦理商品房屋建設項目的資金撥付業務。各級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一律不準向開發建設商品房屋和購買商品房的單位發放貸款,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經貸出的資金要限期收回。
五、商品房屋開發建設項目要納入清理整頓范圍,請建設部門會同審計、建設銀行和工商管理等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商品房屋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整頓。目前,商品房屋的銷售價格管理,缺乏制約機制,請國家物價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土地局、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研究,結合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提出加強商品房屋銷售價格管理的辦法,報國務院審批。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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