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勞改財務的管理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勞改財務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以適應勞改事業日益發展的需要,特對中央和地方分工管理勞改財務的辦法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市和專區級所屬勞改生產單位的經費列入中央預算,按照國家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公安部負責進行勞改財務的統籌統支,并且掌握年度的財務計劃和決算;地方財政機關負責年度計劃和決算的初審及季度計劃和決算的具體審批,并抄報公安部一份。
二、各省、市和專區級關押老弱病殘的場所,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以及縣屬勞改生產單位的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對其中生產較好的單位,應當按照企業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生產收入很少和沒有收入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財務制度進行管理。
三、為了切實加強勞改財務管理工作,各地必須健全和充實勞改財務管理機構,必須調配一定數量的財務工作干部到勞動改造機關掌握勞改財務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負責幫助勞改機關培養訓練財務會計干部,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檢查和監督工作。
上述規定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實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由對外經濟貿易部行使原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權的決定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01修訂)
2001-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4-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修訂)
1991-04-0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3-03-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決議
1984-05-1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09-0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08-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2-07-0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問題的答復
1997-01-0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設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決定
1998-03-0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
1999-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06-29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
2019-04-26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導游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正)
2017-10-07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
2015-06-1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2014-08-0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
2014-11-27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2012-10-18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
2013-06-28國務院關于2012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
2013-01-08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
2012-09-05國務院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2-06-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2年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要點的通知
2012-05-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山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興邊富民行動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06-05國務院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
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