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于進一步做好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進一步做好文史研究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進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研究館工作的通知》(國發〔1988〕57號)下發以后,各地政府更加重視文史研究館工作;文史研究館積極開展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為繼續貫徹落實國發〔1988〕57號文件,進一步做好文史研究館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文史研究館是政府領導下的具有統戰性、榮譽性的文史研究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團結和安排有文史專長并有名望的老年知識分子開展適當的文史研究活動,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愛國統一戰線工作,一般不承擔規定性的學術研究任務。
二、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文史研究館館員應保持適當人數,以利于開展活動。館員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個別在文史界知名度高、影響大,熟悉統戰工作的中共黨員也可以聘任,但要從嚴掌握,其人數最多不得超過館員人數的10%.新聘館員的年齡一般應為60歲左右,除個別學術造詣高深、享有盛名的人士外,最高年齡不應超過75歲。館員系榮譽稱號,不實行任期制,對個別喪失館員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解聘。
三、各地應加強文史研究館的領導班子建設,聘任得力人員擔任館長、副館長。根據文史研究館的性質,館長、副館長既要有德高望重、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名流耆宿,也應配備懂文史、善管理、有活力、年紀較輕的人員。館長、副館長以保持相對穩定為宜。為便于開展工作,應參照其他有關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職級待遇,確定文史研究館館長、副館長任職期間的相應職級待遇。
四、根據國發〔1988〕57號文件規定,文史研究館由當地政府領導,在館員的安排和統戰政策的貫徹方面,接受黨委統戰部門的指導。政府應會同黨委統戰部門,進一步研究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分工,并在實際工作中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五、文史研究館要重視加強自身的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同時注意做好對館員的服務、管理工作,努力把館務活動開展好。其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文史研究館的工作應給予支持。財政部門在經費安排上,應考慮文史研究館的特殊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當地財力狀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019修正)
2019-04-23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年修訂)
2014-08-3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訂)
2011-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2010-08-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的決定
2007-10-28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失效]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埃及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的決議府文化合作協定的決議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
1999-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修訂)
1991-04-0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和加拿大領事協定的決定
1998-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02-2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12-2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1997-05-0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失效]
1998-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10-27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失效)
2001-12-30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2014修訂)
2014-07-29農業保險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2016修訂)
2016-06-19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19-10-2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農業保險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年修訂)
2014-02-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云南大理經濟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2014-02-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3-11-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1970-01-01